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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的八大误区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15/2/5    浏览次数:1249

 

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的八大误区

 

 

一、业主与物管不是“主仆关系”

业主与物管之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他们是经济民事关系;在合同法中,他们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劳动法中,他们是等价交换关系;他们之间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契约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为法律依据,是平等的,没有生次之分。

二、业主与物管不是“冤家对头”

业主不是花钱买“冤家对头”,如果业主与物管之间没有一种平等的心态,没有一种合作“过日子”的心理,结果只能是此也难娶,彼也难嫁。因此,双方既以合同为依据,就应以诚相待、以诚相诺、以诚相处、以友相伴、以心相处、以和为贵,共同管理好居住区。

三、业主与物管没有保镖关系

根据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的性质是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对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物管企业的职责同样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服务区内的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公用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车辆的停放进行维护、保养及管理等。因为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给予物管企业任何执法职能,所以也同时排除了物管企业对业主人身及私有财产的保管责任。当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四、物管企业不能“包治百病”

国家明文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成本构成包括:(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3)绿化管理费;(4)清洁卫生费;(5)秩序维护费;(6)办公费;(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8)法定税费;(9)此外还包括物管企业的合理利润。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三种:一是公共性服务;二是代办性服务,如代收水电费等;三是特约性服务,如室内维修、家政清洁等,但个别业主根据个人臆想,将物管费的功能无限放大,错误的认为:物业公司收了物管费就要包管一切!其实,物管公司是企业,不是职能部门,更不是政府,就物管企业而言,产品是服务,客户是业主,至于双方责、权、利的标准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条款来明确。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去包治百病。包解决所有问题,只能按照“受委托、按合同,有偿服务”的原则去履行合同。

五、没有免费的午餐

尽管物业管理已发展为普遍的社会消费现象,已被广大群众所接收,也明白“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但仍有极少数业主在享受了服务之后,以各种并非物管企业责任的原因为借口而恶意拖欠或拒交物管费。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终将全额缴付并承担滞纳金乃至其他违约金。

六、物业服务费不是越低越好

常言道:“便宜无好货”,引申到物业管理中,可以理解为:收费低了管不好。因为作为企业的物管公司向业主销售服务产品的同时需要投入成本,并需要足够的运转资金,其运营原则是“量入为出”,任何一家企业,如果它的支出低于收入,其产品质量必将无法保障,也将难以长期续存。所以物业服务费并非越低越好,二是要关注是否“质价相符”。

七、物管服务费是投资

实施物业管理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业主提供相对舒适的生活环境;二是使业主的房产得以保值增值,从经济学分析,前者属于消费行为,后者属于投资行为。对业主而言,消费的同时也是在投资,并且转化为投资行为,此种观念的转变直接影响到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接受程度及具体行为。

八、车位租赁费并非车辆保管费

在当今车满为患的社会背景下,物业企业针对车主收取的车位租赁费(包括月租、临停、卫生服务费)是指停车管理单位因按照《车位管理服务协议》及《停车场管理制度》保障车主有车位;维护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及相关标识标牌;维护停车场秩序,卫生及提供照明;有专人负责查询出入车辆手续,并不对车辆及车内财产承担保管责任。有约定并履约执行,车主应通过投保解决车辆所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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